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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积极推进锅炉煤改燃气、煤改电工作

作者:冷凝锅炉    时间:2015-12-04 16:30

  为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台州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窑)炉,积极推进锅炉煤改燃气、煤改电工作。

  据了解,为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我市对其实施补贴政策。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后不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每台补助5000元;拆除后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替代前锅炉容量予以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2015年五万元/蒸吨、2016年四万元/蒸吨、2017年三万元/蒸吨(含中央、省补资金),其他县(市)补贴政策可参照执行。

  同时,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年至2017年期间,市区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待省网通气后,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县(市)政府核定优惠热价。

  “为强化监管,我们对污染企业的执罚力度也将同步加大。”市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表示。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我市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对未按相关规定淘汰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眼下,我市已禁止审批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项目,市区禁燃区和县(市)城市禁燃区今年年底全部取消原(散)煤销售点,已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停止经营或搬离禁燃区;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改造的区域或企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锅(窑)炉,依法责令拆除。

  据悉,为鼓励清洁能源替代,目前我市积极鼓励非管道输送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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