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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冷凝锅炉    时间:2017-07-20 10:39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及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

天津市燃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有效降低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及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氮改造,是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定额补助”方式,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环保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施策、计划先行、绩效导向、科学监督的原则,实行“以浓度定额度”的差别化补助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补助资金。

本市辖区内的全部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8*锅炉容量(蒸吨)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7*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1.5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0*锅炉容量(蒸吨)+2.5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9.6*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4.单台锅炉容量大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9*锅炉容量(蒸吨)

(四)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4.6*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6*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且小于等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4

1.单台锅炉容量大于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7*锅炉容量(蒸吨)

本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销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销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核定时,应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容量带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核定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区可在以上市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安排区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项目单位改造负担,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资金申领以拨付程序

第八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本区项目申报;各项目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新设备(包括整体更换锅炉、低氮燃烧器或其他治理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

第九条 市环保局收到各区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条 市环保局将确定支持的项目、补助金额及资金来源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已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的低氮改造项目,如存在核定总投资小区补助资金金额,项目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未通过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或市环保局核查的,按规定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9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案(含拟申请补助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是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市环保局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金额补助项目,对于违约、违规项目,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下达项目撤项文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对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拨付等。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年31日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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