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作者:冷凝锅炉 时间:2018-04-25 13:5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及开发区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淘汰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淘汰完毕。
三、相关要求: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采取并网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锅炉,各企业和单位应按期完成改造,做到达标排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已经建成的额定蒸发量每小时10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供热行政主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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