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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冷凝锅炉    时间:2018-10-04 21:09

木兰县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支持淘汰拆并燃煤锅炉工作,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力、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供暖,淘汰位于木兰县建成区内(木兰镇)及其他乡镇公用事业单位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的燃煤锅炉。
 
  二、补助标准
 
  (一)财政供养单位
 
  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燃煤锅炉,实行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的,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补助(采用生物质锅炉配备高效除尘器的每蒸吨按12万元标准测算)。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及其它
 
  1.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并网的燃煤锅炉,财政给予配套费补贴(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改造费用自行承担(内部改造费用按小区标准执行)。
 
  2.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
 
  (1)对不在集中热网覆盖范围的建成区内企业及取暖用户、其他乡镇采用天然气、电锅炉、电热膜、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原淘汰锅炉的蒸吨给予补贴。1蒸吨以下(不含1蒸吨)按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蒸吨(含1蒸吨)至2蒸吨以下(不含2蒸吨)按7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蒸吨(含2蒸吨)至5蒸吨(不含5蒸吨)按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5蒸吨(含5蒸吨)至10蒸吨(不含10蒸吨)按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集中热网覆盖范围外无产权的原五站信用社住宅楼的1台燃煤取暖锅炉改用生物质锅炉的费用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3)原法院住宅楼、住建局住宅楼、原环保局住宅楼燃煤锅炉所带的平房取暖问题由原建设单位妥善解决撤网户供暖问题。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非财政供养单位申领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淘汰方式和部门责任分工分别向工信局、住建局和环保局提出申请。
 
  属于锅炉改造范围、应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由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进行确认,再由县审计局、住建局、环保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出具确认意见。
 
  (一)对县住建局牵头属于取暖锅炉单位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的,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县住建局、环保局申请验收。县审计局、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并出具意见,达到改造标准的县财政局按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县住建局、教育局、人社局、商粮局、卫计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等牵头属于取暖锅炉单位清洁能源改造的,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县锅炉产权主管单位、环保局申请验收。县审计局、锅炉产权主管单位、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出具意见,达到改造标准的县财政局按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三)对县工信局牵头属于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改造的,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县工信局、环保局申请验收。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出具意见,达到改造标准的县财政局按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燃煤小锅炉整改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承担和管理,全程接受监督和审计,对虚报吨位、伪造证据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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